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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中暑身亡难获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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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驴友猝死难获保险赔偿

  相关俱乐部质疑户外运动专项险名不副实,保险公司称猝死不属理赔范围

  【本报讯】“中暑身亡是户外运动中发生率较高的意外事故,可保险公司却将其列为免责范围,不予赔偿。户外运动专项险的‘专项’体现在哪里呢?”3月13日,深圳5183户外运动俱乐部负责人白金先生对记者说。

  驴友中暑身亡没有保险赔偿,俱乐部不解

  今年3月4日,白金带领一批驴友徒步穿越惠州与深圳交界处的山脊线路“三水线”时,一名叫宋松的驴友不幸中暑身亡。因为每位驴友都购买了太平保险公司新推出的“为驴友量身打造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按所购保险的类别,驴友们都以为宋松的父母可以获得10万元赔偿。

  但是,宋松火化已一个星期了,宋松的父母家人却没有拿到赔偿金。法医开出死亡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是:“符合猝死”。保险公司说:“猝死,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的解释让关注此事的驴友们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找拒绝赔偿的借口,大家忿忿不平。白金困惑地说:“从宋松晕倒到最后停止呼吸,前后大约90分钟,这能算猝死吗?”

  对此,龙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法医何警官做了耐心的解答,并希望通过媒体给关注此事的驴友作个说明。何警官说:“登山中暑身亡,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其家人确实是一个意外,但这个意外并不属于法医定义上的意外伤害。法医学对猝死的定义是:由潜在的疾病或功能性障碍导致的突然的意外死亡。”何警官举例说,比如情绪过于激动、气温过冷过热或暴饮暴食等都可能诱发猝死。按国际标准,猝死可能是在几十秒钟之内、也可能在24小时之内发生。

  冷静下来的驴友们上网搜索了很多有关运动猝死的案件。根据有关资料,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凡因为“猝死”的意外伤害险都未获得赔偿,诉诸法律的也不见有获胜的先例。

  若获赔偿,事先需签扩展责任保险条款

  不给理赔这个结果还是让驴友们感到很受伤。中国登山协会给全国户外运动组织发出的《推荐函》中,特别强调“这是一款针对登山户外运动的保险产品,保障充分、费率灵活。”当初5183户外运动俱乐部曾积极地向驴友推荐这一保险产品,而且强制规定,所有参加该项俱乐部组织的户外活动者必须购买这一保险。宋松中暑身亡后,很多驴友曾关心地问“有没有买保险”?据了解,宋松是三年来第三位中暑倒在“三水线”上的驴友,只有宋松购买了意外伤害险。

  那么,凡因中暑身亡的购买意外伤害险的驴友是否都不能获得赔偿呢?太平保险公司客户部负责人罗奔雷说:“是不能给予赔偿。赔与不赔要按法律条款操作。除非购买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险时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扩展责任条款,把因中暑而身亡也列为理赔范围,但这样做保险费率会增加。”

  遇难驴友父母:若获赔偿金将设为户外运动救助基金

  意外事故发生后,有人曾担心宋松的家人会追究此次活动召集人的法律责任。但事实上,从始至终,小宋的父亲和弟弟没有埋怨过同行驴友一句话。

  3月8日,在深圳殡仪馆,记者随几十名驴友参加了小宋的追悼会,见到了小宋满头白发的父亲。对于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宋松的家人看得很淡。他的父亲说:“儿子没了,就是有再多的钱也没有意义。如果保险公司能赔偿,我们就用这笔钱设立一个以儿子的网名‘狼毒花’命名的户外运动救助基金。我想宋松九泉之下一定会高兴的。”(请白先生领取报料奖200元)

(责任编辑:顾莹)

早晨上班听交通台的新闻说这事,赶紧查了一下.看来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自已保障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发表于 2007-3-1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驴友中暑身亡难获保险公司赔偿

目前在国内,宝险公司推出的户外险种少,仅有的一些户外险种也是承诺和赔付双重标准的多,这是一个事实。
发表于 2007-3-1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驴友中暑身亡难获保险公司赔偿

不是法律专家,对于所谓“猝死”在法学上、医学上、还是保险学上的定义无从评论。
有一个事实,该驴友的死亡与此次登山活动有着本质上的内在联系。
标榜“为驴友量身打造的”保险,不会不清楚驴友登山,极有可能出现“法学上的猝死”,却将其设为除外责任。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除非购买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险时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扩展责任条款,~~~但——“这样会很贵的!!!”
白同学,你被忽悠了。
发表于 2007-3-1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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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建议买投资联结的寿险,一举两得.
发表于 2007-3-15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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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牛山 wrote:
不是法律专家,对于所谓“猝死”在法学上、医学上、还是保险学上的定义无从评论。 <BR> 有一个事实,该驴友的死亡与此次登山活动有着本质上的内在联系。 <BR> 标榜“为驴友量身打造的”保险,不会不清楚驴友登山,极有可能出现“法学上的猝死”,却将其设为除外责任。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BR> 除非购买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险时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扩展责任条款,~~~但——“这样会很贵的!!!” <BR> 白同学,你被忽悠了。


不想再说什么,其实从医学的角度来说,急诊科接受的猝死是在一个小时内的,但是目前真的对猝死的时间要求没有定论,所以,这样的保险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存在很大明显漏洞的,我也做过法医鉴定,说句很老实的话,根据检验目的和检验委托方的不同,鉴定结果可以完全相反,并且还都符合法医鉴定学的规范,所以要打赢这样的官司,你就需要重新委托更高级法医鉴定机构(目前最高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医系)去重新检验,这样你才有可能有 胜诉的可能!.

目前国内法院依据的是WHO(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则来处理的,具体定义请看下面转述的文字:
猝死的定义在官方和俗称变化很大,WHO定义为症状出现后24小时内死亡,但这对很多的临床学家和病理学家来讲都太长了。有些人只接受发病后1小时内的死亡的概念。Sudden 和expected 并不总是准确的反映了这类死亡的内涵,有时unexplained同样是一个常见的法医解剖的原因。

  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差不多总是在心血管系统发现病变,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脏或大血管。大量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宫外孕破裂、咯血、呕血和肺动脉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脏病和动脉瘤而引起血管系统猝死。

  绝大多数猝死都与心血管疾病有关,尤其是冠脉疾病。多数研究都集中心脏的原因,而根据解剖研究,猝死的其他原因常常是多方面的,症状发作距死亡发生的时间越长,所考虑的死因的范围越大。

  在西方国家,最早、最常见的猝死原因,是缺血性心肌病。这一术语很不准确,常被用做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同义语。当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在心肌缺血的发生上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并未排除其他疾病。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或冠状动脉粥样化作为一种更进一步的并发症的术语,是常见变性疾病的适当的名称,可引起很多死亡。但冠状动脉疾病作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同意语,已是根深蒂固的用语,即便有其他的冠状动脉疾病。

    缺血性心脏包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瓣疾病,冠脉循环异常,其他冠状动脉疾病如多动脉炎,心肌扩张症,一些先天性心脏病。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基本机制是粥样病灶引起的狭窄及其一个或多个分支的闭塞,死亡发生前粥样病损的严重程度是值得争论的,心脏病理学家认为心肌坏死发生前,至少80%以上的正常管腔必定丧失了,大多数法医病理学家会承认冠状动脉粥样化造成了死亡,当症状学和环境明显提示时,也只有很少的管腔闭塞。心肌纤维化的区域或很少的甚至新鲜的梗死,可能可以看到相对较轻的冠状动脉粥样化。有一部分的问题在于解剖时确定粥样化的数量。由于空的管腔缺乏正常管腔内血压,管壁变得松弛、萎陷、没有弹性。生前同样的管腔会很大,仅能在动脉压下保持原有的外形。

    此外,猝死指的是自然死亡和中毒死亡,如急性致死性酒精中毒也表现为突然死亡,但应予排除。所以,猝死的连贯定义应用于在猝死的研究上有很好的可比性。尽管,猝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这个概念已经被描述为一种意外的、发生于症状出现的1小时之内的死亡。如果,在证人在时立即死亡或睡眠中死亡,则归为猝死的范畴。
 

  由于猝死的定义不同,很难对猝死的研究进行比较。尽管提到的死因众多,但成人大多数死因继发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时间阶段的不同,解释了为什麽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没有代表性。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休克常常死前症状延迟1小时以上。猝死的典型原因,诸如:主动脉瓣狭窄、或冠状动脉起始部的异常,不常被发现。猝死通常发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时,剧烈活动时很少发生。最近的研究提示,习惯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释放时发生猝死的危险。心肌肥大是突然死于冠脉病的常见现象。
  

  1998年Sheppard和Devis研究认为冠状动脉疾病是猝死的主要原因,很多相关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必须强调的是这一诊断仅在确实存在可能性时可以解释死亡,至少多数心外膜下冠状动脉的一段狭窄程度很大(>75%),不伴其他心脏病灶。绝大多数的研究中,新鲜梗死的发生率通常很低,占12%-41%,更敏感的技术如免疫组化能检测到早期心肌缺血的损害,冠状动脉病变造成突然死亡有两个发病机制,一是与急性心肌缺血有关,最常见的是冠状血栓形成,另一个原因是以前心肌瘢痕引起的室性心律失常。
  

  先天的和遗传的心血管疾病是35岁以前发生猝死的主要病因,肥大的心肌病变化和其他类型的心肌病变化与猝死有关,肌节蛋白基因的大量突变作为心肌肥大或心脏扩张病的原因已经被证实,2000年Spirito等研究发现,在心肌病肥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猝死的危险。最小的大体检查异常的心肌病早已被描述过了,尤其是心律困难右心室心肌病和肌钙蛋白T突变的肥大心肌病。每一例猝死都要求大量而系统的心脏样本,以检测灶性显微损害。左右心室均受累在ARVC较常见,近50%。象肥大心肌病一样,ARVC能遗传,是外显率可变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但基因残余尚未确定。这种心肌疾病的死后诊断非常重要,死者家人需要咨询,直系亲属应进行可能的筛查。
  

    急性心肌炎是40岁以下人常见的猝死原因之一,或者通过影响传导系统,或者通过心肌的弥散损坏而引起死亡。急性心肌炎的诊断需要大量的心肌组织,因为通常心脏大体看正常,而显微病损呈灶性。病毒病因学是主要的,敏感的分子学方法已经检测了心肌炎患者的病毒基因组,心肌炎和扩张性心肌病患者的心内膜的活体检查肠道病毒RNA的流行,在最近的研究结果是相同的。Pankuweit 2000年发现二者相同占4%,Feldmanhe McNamara 2000年研究认为,一些扩张性心肌病可继发心肌炎。

    与猝死相关的断裂常包括动脉根部和心包大量血性渗出液和典型的心包填塞,动脉断裂是猝死的原因,但必须考虑到马凡氏综合症的可能,特别是年轻人。马凡氏综合症的死后诊断较困难,原因在于这一诊断是仅据Ghent的狭义和广义的标准做出的临床诊断。这些标准中有些很难在解剖中查证。如掌纹作为一项筛查试验,已反映出它的不可靠性。此外,分子学诊断价值有局限。Ehlers-Danlos Ⅳ 综合症的患者有动脉破裂的高风险,脱氧麻黄碱现在被认为是急性破裂的危险因素。这指出了系统毒物分析在猝死案件中的重要性,即便是解剖时死因明显的案件。药物滥用引起的心脏猝死很难分类,原因是解剖时观察到的心脏病可能与药物使用有关。例如,滥用可卡因案件,毒物分析可能是阴性结果,患者在用药后5天可出现心跳停止,尸检发现心脏肥大、心肌内纤维化和微血管疾病。这例应归为与可卡因有关的死亡,而不是突然的自然死亡。

    对二尖瓣脱垂和猝死间的关联早有争论,这种疾病猝死风险的增加可能很小,许多二尖瓣松软的病人有室性心律不齐,尤其重复异位起搏的患者。如果生前有明确的心律不齐病史,或如果有腱索断裂或其他严重二尖瓣反流,这种病史即与死亡可能直接相关。

    癫痫发作是一种很难死后诊断的疾病,可能从未明确诊断过。有可能在患者生前有癫痫发作史时,即癫痫发作时伴有尿失禁、嘴唇青紫或舌头咬伤,癫痫病有被考虑到可能成为死因。机械理论假定在猝死中起一定的作用,包括癫痫发作引起的心律失常,它通过自主神经系统的突然放电行为致使呼吸骤停。1989年Leestma等研究提示,结构的损害可能引起癫痫发作或与之密切相关,如挫伤、肿瘤、畸形或硬膜下出血等,约占所有案例的60-70%。毒物分析常常表现出死时抗惊厥药物水平为治疗水平以下。癫痫猝死的相关因素包括男性患者、年轻、睡眠事件、死后抗癫痫药物的治疗下水平、脑发育迟滞、精神疾病、酒精或药物滥用等。

    中枢神经系统出血是少见的猝死原因,常发生在年轻人,动脉瘤破裂导致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与猝死有关的最常见的原因。1995年Schievink等研究发现,心室内出血是病人很快死亡的重要特征,其次循环血管瘤对猝死的案例最具代表性。除了住院的病人,肺栓塞也不是非常常见的猝死原因。致命性的肺动脉栓塞住院病人比较常见,住院后可使危险因素累加。哮喘是另一个主要死于肺的猝死原因,哮喘的死后诊断要求肺的组织学检查。其他如腹部疾病、肿瘤性疾病很少遇到。肿瘤导致死亡发生的生前存活时间较长,这种死亡类型也不是不能意料到的,但也有以前不知道有肿瘤而发生死亡的案例。大多数的肿瘤是支气管癌或肺癌。死亡发生的常见机制是肿瘤的播散、咯血、血的吸入。

    总有些猝死的案例找不到死因,绝大多数死因不明的猝死案例可能继发于不明功能的心肌病,如,长QT综合症,Brugada综合症,特发性心室纤维颤动。这种疾病现被认为是基因缺陷疾病,可以导致心肌细胞钠-钾离子通道的异常。当生前有心律失常病史时,必须考虑到传导路径的异常,常常可发现心脏传导系统有一种绝对的、非特异性的形态学异常,但不伴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因此尚不能据此充分解释猝死的发生。同样,心外膜下的冠状动脉称为心肌桥,常常在法医解剖中发现,它们与猝死的关联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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